(2015)溧洪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丁刊刊与被告丁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刊刊,丁双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29号原告丁刊刊,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丁双龙,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刊刊与被告丁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刊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刊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刊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刊刊负担。审 判 员 秦启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鲍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