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牌号浙c×××××的小型普通客车从瑞安市塘下镇伯爵ktv驶往塘下镇中北村方向。0时30分许,途经罗凤东路101号时,刮擦谢某停放在路边的牌号浙c×××××小型轿车,后被交警查获。2时42分,被告人黄某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吴某的证言,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詹黎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