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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钟英超与岑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英超,岑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31号原告:钟英超,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被告:岑英杰,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英超诉被告岑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英超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英超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钟英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英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英超负担。审判员  赖宝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