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钟英超与岑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英超,岑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31号原告:钟英超,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被告:岑英杰,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英超诉被告岑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英超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英超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钟英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英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英超负担。审判员 赖宝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