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卢懂平与罗健伟、郭润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罗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521号原告:卢某,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第一被告:罗某,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第二被告:郭某,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卢某诉第一被告罗某、第二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一被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被告郭某下落不明,经法院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4日,第一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我借现金33000元,并留下借据一张,内注明还款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借款期满后,经我多次催收,第一被告仍未还款。由于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的妻子,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故第二被告也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起诉要求:第一、二被告连带向我偿还借款33000元。第一被告���某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第二被告郭某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7日,原告从其名下账户内转存15000元到第二被告名下账户内。2012年3月9日,原告从其名下账户内转存18000元到第二被告名下账户内。2014年2月24日,第一、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本人罗某于2012年2月17日向卢某借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及2012年3月9日再加借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二单合借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本人承诺于2014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若逾期还款愿承担法律责任”,该借据借款人处有第一、二被告签名并加盖指模。还款期满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至今尚未归还上述款项,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第一、二被告为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第一被告向其分两笔共借款33000元,还款时间均为2014年8月31日。对此原告提供了《借款收据》及转���凭证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纳。第一被告至今尚未归还上述款项,现原告要求第一被告归还借款33000元有理,故本院予以支持。由于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且第二被告亦在《借据》上签名并加盖手印,说明第二被告知晓并同意上述借款,故第二被告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要求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一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借款33000元给原告卢某;二、第二被告郭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利息。本案受理费638元,由第一被告罗某、第二被告郭某共同负担。第一被告罗某、第二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卢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彭峻峰代理审判员 郭 谧人民陪审员 钟信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官芸芸陈韵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