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二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刘瑞瑞与 郑州出发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瑞,郑州出发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二初字第00589号原告:刘瑞瑞。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郑州出发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龙。股东:段解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瑞诉被告郑州出发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瑞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州出发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瑞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瑞撤回对被告郑州出发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瑞瑞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苏勇军第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