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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立终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石家庄心连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北省云奇艺术幼儿园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心连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省云奇艺术幼儿园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心连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77号。法定代表人李永照,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云奇艺术幼儿园,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铜路四方学院(原装甲兵学院)院内。负责人高园,园长。上诉人石家庄心连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09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原审告所提供的原审被告的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通过电话联系及二次邮寄方式均无法联系到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原审被告的联系方式,也未提交原审被告的工商登记材料等,原审原告不能证明原审被告是本案适格被告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基此,裁定驳回石家庄心连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石家庄心连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仅通过电话和邮寄方式简单送达,没有送达完毕。上诉人提供的被告属于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应当进行实体审理。本案驳回起诉应当退还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明确告知后,上诉人仍未提供原审被告的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人民法院无法确认原审被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妥。关于上诉人所称诉讼费用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应当退还诉讼费用,上诉人可直接向原审法院提出主张。上诉人要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俊平代理审判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禄永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