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民初字第2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宁波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秀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秀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民初字第2083-2号原告:宁波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剑峰。委托代理人:朱惠惠。委托代理人:谢恩斌。被告:黄秀利,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秀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凌碧波代理审判员 黄晓燕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夕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