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栗汝京与赵金斌、五莲县光辉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汝京,赵金斌,五莲县光辉运输有限公司,上饶市达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栗汝京。委托代理人刘福生律师。被告赵金斌。被告五莲县光辉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霆,律师。被告上饶市达顺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管华,律师。原告栗汝京与被告赵金斌、五莲县光辉运输有限公司、上饶市达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兆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臧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