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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杨涛与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3)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拱行初字第12号原告杨涛。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与石祥路路口往北1100米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涛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杨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涛负担。审 判 长  于 雷审 判 员  郭丁观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章文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