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曹艳林与殷任火买卖合同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艳林,殷任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曹艳林。被执行人殷任火。本院作出的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5)湖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殷任火在湖口县某局处的工程款予以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殷任火在湖口县某局处的工程款72256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菊平审判员 沈筱瑜审判员 王仁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