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海法可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海丰县东升实业有限公司幸源物流分公司与庄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丰县东升实业有限公司幸源物流分公司,庄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可民初字第5号原告海丰县东升实业有限公司幸源物流分公司,住所地海丰县。法定代表人黎东升。委托代理人梁春锷,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庄海林,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丰县东升实业有限公司幸源物流分公司诉被告庄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丰县东升实业有限公司幸源物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款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海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武钦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