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周桂珍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桂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84号罪犯周桂珍,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住方城县小史店镇联沟村王庄*组。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9日作出(1999)南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桂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周桂珍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1日作出(1999)豫刑一终字第2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1999年11月2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周桂珍在执行期间,2002年11月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5年5月31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5月28日减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9月29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5月15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周桂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周桂珍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害人李某某系被告人周桂珍婆家侄儿,父死母嫁后随李金坡、周桂珍夫妇生活,周桂珍认为丈夫疼爱李某某,对自己关心不够而嫌弃李某某,并怀恨在心。1998年10月29日晚6时许,周桂珍趁盛饭之机,将拌有老鼠药的白菜叶放进李某某的碗里,致李某某吃饭后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桂珍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表扬1次,2013年12月记功1次;罪犯周桂珍系残疾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残疾罪犯审批表、证人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桂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桂珍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2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西云审判员 :李景昌审判员 :刘瑞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苏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