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洪德与五莲县人民政府、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日行初字第4号原告王洪德,男。被告五莲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五莲县富强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杜江涛,县长。被告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五莲县人民路19号。法定代表人岳兆志,局长。原告王洪德诉被告五莲县人民政府、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尚 华审 判 员 高月玉人民陪审员 吕佐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