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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洪德与五莲县人民政府、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日行初字第4号原告王洪德,男。被告五莲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五莲县富强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杜江涛,县长。被告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五莲县人民路19号。法定代表人岳兆志,局长。原告王洪德诉被告五莲县人民政府、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尚 华审 判 员  高月玉人民陪审员  吕佐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