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陈晓东与杨志玲、杨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东,杨志玲,杨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25号原告陈晓东。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玲。被告杨苏芳。原告陈晓东与被告杨志玲、杨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宇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13日,被告杨志玲向原告借款807万元,其中80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方至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1、由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70000元及利息2517840元(利息从2013年11月14日起以本金807万元按照月利率2.4%计算至2014年12月14日止,以后利息仍按月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人民币105878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主张其权利,原告提供了借条一张、银行汇款凭证2张、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二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1985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13日,被告杨志玲向原告借款807万元,其中80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方至今未偿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志玲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杨志玲应及时归还借款,其拖欠不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807万元及支付合法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志玲、杨苏芳归还原告陈晓东借款807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8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3年11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327元,减半收取42663.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327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王宏宇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