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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夷陵执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付玉贵执行裁定书(00526)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玉贵,傅贵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第00526号申请执行人付玉贵,男,汉族,。被执行人傅贵第,男,汉族。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99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傅贵第支付付玉贵人民币66264元。傅贵第逾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付玉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傅玉贵与申请人付玉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傅贵第给付付玉贵执行款66264元,付玉贵放弃其余主张,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夷陵执字第0052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新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