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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民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民初字第2793号原告:吴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王健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凯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