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民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民初字第2793号原告:吴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王健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凯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