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东执民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华侨城支行与蒋兴惠、翁秀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华侨城支行,蒋兴惠,翁秀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东执民字第19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华侨城支行。代表人:朱幼娟。委托代理人:葛攀攀。委托代理人:耿超。被执行人:蒋兴惠。被执行人:翁秀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商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蒋兴惠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4)甬东商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蒋兴惠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厂牌型号:雷克萨斯JTJBK11A)。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