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蔡珍郎与陈琼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珍郎,陈琼,陈洪连,陈美连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蔡珍郎,男,1932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曹洪洲。被告陈琼,女,198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第三人陈洪连,女,195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第三人陈美连,女,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珍郎诉被告陈琼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珍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忠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志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