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秦合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合芳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72号罪犯秦合芳,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1)林少刑初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合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止。被告人秦合芳违法所得21500元予以追缴。于2012年4月20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秦合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秦合芳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0年5月份,被告人秦合芳将其从广西省乐业县以200元的价格收买的一女婴带至郑州后,租用林州的张天保的车将女婴带至林州市,与被告人赵拴勤商定以21600元交易女婴,被告人赵拴勤又与林州的高彩云商定以21600元买卖女婴。2010年5月份,被告人秦合芳通过云南文山的梁新商定买一个女婴,并由梁新找人将女婴由广西南宁带至郑州市。后梁新找云南文山的李贵秀送女婴带至郑州市交易,在运输途中李贵秀被抓获,被告人秦合芳察觉后潜逃。2010年6月9日11时许,被告人秦合芳将从广西省北海市一加油站附近捡到的一女婴带至郑州市后,租用张天保的车将女婴带至林州市,准备以19000元的价格将女婴卖给被告人赵栓勤。在交易过程中,被告人赵栓勤配合抓获被告人秦合芳及张天保。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合芳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4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于某某、苏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秦合芳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合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闫恒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新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