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惠州市金沙重卡维修零配件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金沙重卡维修零配件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C}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行初字第18号原告:惠州市金沙重卡维修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博路金山汽车城2号展场。法定代表人:邓国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贤辉,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路**号。法定代表人:梁日洪,局长。原告惠州市金沙重卡维修零配件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惠城人社工伤认字[2014]第053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与职工吴志雄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金沙重卡维修零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审判长 杨兆强审判员 丘文秋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淑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