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春秀与马德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秀,马德金,王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333-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秀,女。被执行人马德金,男。被执行人王春兰,女。王春秀与马德金、王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春秀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马德金、王春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王春秀人民币9000元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德金在泰来县××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现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7321.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德金在泰来县克利信用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公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