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行字第2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剑峰与张卫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峰,张卫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2042-1号申请执行人李剑峰,男,汉族,1964年7月6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谢雄,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卓亮超,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张卫敏,女,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李剑峰与被执行人张卫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及银行账户,已轮候第二顺位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此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罗益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