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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姜某与蔡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姜某,女,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某,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姜某诉蔡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7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2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蔡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蔡某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栓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玉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