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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涞执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许某离婚纠纷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涞执字第185-2号申请人张某某,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涞水县。被执行人许某,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涞水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涞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许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某于2014年10月24日9时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许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南大街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南大街分理处帐号:6228481268509924074内的存款366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学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X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