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玉辉与湖南中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辉,湖南中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刘玉辉。委托代理人陈长青,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百三,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中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石岭塘村安置小区B片8栋二单元301房。法定代表人邓志伟。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光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辉诉被告湖南中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刘玉辉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79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315元,由原告刘玉辉负担。审判员 刘斯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