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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周映川申请冯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映川,冯锐,冯先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周映川,男,生于1969年9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冯锐,男,生于1974年12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冯先盛,男,生于1963年5月28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射洪民初字第31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冯锐、冯先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冯先盛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冯先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堂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南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