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西陵民催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长沙新衡橡胶管带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新衡橡胶管带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西陵民催字第61号申请人长沙新衡橡胶管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五金机电市场A区14栋119-120号。法定代表人李方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其庭,该公司职员。申请人长沙新衡橡胶管带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在公司营业部发现了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申请人长沙新衡橡胶管带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汪红卫审判员 钱蔚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付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