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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72号原告曹某某,男,198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被告赵某某,女,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满城县。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占良审 判 员  王 力人民陪审员  苟明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赫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