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72号原告曹某某,男,198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被告赵某某,女,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满城县。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占良审 判 员 王 力人民陪审员 苟明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赫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