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罗某与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赵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卫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原告罗某与被告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原、被告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双方协议二子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因被告喜好赌博,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且对孩子有殴打行为,女儿赵某甲尚年幼,与被告共同生活对孩子身心××不利。为此,要求变更女儿赵某甲抚养权,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未到庭,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2、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已离婚,二子女赵某某、赵某甲现由被告抚养;3、照片七张,证明被告有殴打孩子行为;4、子女身份信息证明(庭后提交),证明子女身份情况。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调查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5月,原、被告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双方协议二子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离婚后,二子女在被告处生活。因被告有殴打子女行为,原告现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归其抚养,抚养费自理。另查明,原、被告之子赵某某,2005年11月23日出生;之女赵某甲,2012年4月12日出生。本院认为,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确有不利影响的等情形。本案中,二子女跟随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有殴打子女的行为,其行为对子女身心××及成长确有不利影响,原告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变更原、被告之女赵某甲抚养权由原告罗某直接抚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文 万 洲陪审员 薛 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欧阳百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