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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终字第4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吴长恩与娄建东、陶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建东,吴长恩,陶金,吴士君,吴建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4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建东。委托代理人张大庆,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长恩。委托代理人聂丽民,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威,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金。原审被告吴士君。原审被告吴建根。上诉人娄建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娄建东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娄建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娄建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上诉人娄建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 松代理审判员 刘 洋代理审判员 周东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