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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曙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朱曙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149号原告: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光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朱曙东,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曙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章俊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