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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付信连与大连时丽嘉服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信连,大连时丽嘉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767号原告:付信连。被告:大连时丽嘉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希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信连与被告大连时丽嘉服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信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信连承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尹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