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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开封江南房地产公司、开封江南帝州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47岁。委托代理人王东艳,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名下7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或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7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毛庆昕审 判 员  赵 丽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