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0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宋怀忠与孙朋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125号申请执行人宋怀忠。被执行人孙朋辉。被执行人浏阳市中太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宋怀忠与被执行人孙朋辉、浏阳市中太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初字第034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朋辉、浏阳市中太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925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伟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