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异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1-09-18
案件名称
胡立飞与上海艾耐儿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费秀丽;胡立飞;上海艾耐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异字第6号异议人费秀丽,女,197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申请执行人胡立飞,男,1985年9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上海艾耐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嘉劳人仲(2014)办字第80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胡立飞与被执行人上海艾耐儿商贸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本院以被执行人上海艾耐儿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即费秀丽抽逃注册资金为由依法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按照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此,异议人以其未抽逃注册资金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查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费秀丽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慧萍审判员 陆 琦审判员 马 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黎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