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石港民特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郭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石港民特字第00014号申请人郭莉。申请人郭莉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毛慧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毛慧玲,女,汉族,1941年5月25日生,其与申请人郭莉之间是母女关系。被申请人毛慧玲的法定代理人甘师忠,男,汉族,1934年12月11日生,系毛慧玲之夫。申请人郭莉陈述:自2009年6月2日,武汉协和医院精神内科诊断毛慧玲为识知障碍,用药4年后,病性呈进行性加重,自理能力明显下降,2013年10月诊断为脑萎缩。据此,申请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毛慧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受理申请后,经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黄石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黄精院司鉴所(2014年)精鉴字第73号《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毛慧玲的医学诊断为患极重度品质性智能损伤(痴呆),法律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石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被申请人毛慧玲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应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毛慧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甘师忠为毛慧玲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邵光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盼收条票据审批单身份证2份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