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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学莲与尚桂荣、魏友存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莲,尚桂荣,魏友存,熊秀兰,魏同晨,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78-2号申请执行人张学莲,农民。被执行人尚桂荣,农民。被执行人魏友存,成年,农民。被执行人熊秀兰,成年,农民。被执行人魏同晨,成年,学生。被执行人魏某。申请执行人张学莲与被执行人尚桂荣、魏友存、熊秀兰、魏同晨、魏某债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桂荣有鲁Q×××××号轩逸牌小轿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尚桂荣之夫魏义生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尚桂荣所有的鲁Q×××××号轩逸牌小轿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尚桂荣之夫魏义生名下),扣押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健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袁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