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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商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山东新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济宁国际旅行社、济宁国际旅行社红星东路营业部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济宁国际旅行社,济宁国际旅行社红星东路营业部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任商初字第1817号原告山东新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油利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济宁国际旅行社,地址:济宁市任城区南岱庄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忠,经理。被告济宁国际旅行社红星东路营业部,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东路46-6号。负责人陈宏,经理。原告山东新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国旅)诉被告济宁国际旅行社、济宁国际旅行社红星东路营业部旅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中国旅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济宁国际旅行社、济宁国际旅行社红星东路营业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中国旅诉称,被告济宁国际旅行社红星东路营业部系被告济宁国际旅行社分支机构。我社与被告间存在多年的业务往来,我社为被告提供旅游服务,被告支付团费。后经双方对账,被告济宁国际旅行社红星东路营业部向我社出具结款计划书,确认欠我社团费31160元,并承诺于2014年11月1日前结清。经我社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1160元及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止至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济宁国际旅行社未作答辩。被告济宁国际旅行社红星东路营业部未作答辩。原告新中国旅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济宁国际旅行社红星东路营业部于2014年4月3日出具的结款计划书一份,证明被告济宁国际旅行社红星东路营业部欠原告新中国旅团费31160元,于2014年11月1日前结清。2、被告单位工商登记材料一宗,证明被告济宁国际旅行社红星东路营业部隶属于被告济宁国际旅行社,系被告济宁国际旅行社分支机构。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工商登记材料、结款计划书能够证明两被告间的隶属关系,及被告济宁国际旅行社红星东路营业部欠原告团费的事实,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济宁国际旅行社红星东路营业部系被告济宁国际旅行社分支机构。原告新中国旅与被告间存在多年的业务关系,原告新中国旅为被告提供旅游服务,被告支付团费。经双方对账,被告济宁国际旅行社红星东路营业部于2014年4月3日向原告新中国旅出具结款计划书,载明:济宁国际旅行社红东部所欠新中国旅团款共计人民币:叁万壹仟壹佰陆拾元整(以实际账单为准),计划在2014年11月1日前结清团费。后经原告新中国旅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1160元及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济宁国际旅行社红星东路营业部欠原告新中国旅团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被告济宁国际旅行社红星东路营业部系被告济宁国际旅行社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对外民事责任由被告济宁国际旅行社承担。故原告新中国旅要求被告济宁国际旅行社偿还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应从双方约定的偿还期限届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济宁国际旅行社、济宁国际旅行社红星东路营业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对证据质证的诉讼权利,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宁国际旅行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山东新中国际旅行社团费3116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元,由被告济宁国际旅行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龙顺审判员  李迎春审判员  吕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亚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