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中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咸阳中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贺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咸阳中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渭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47565.17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由贺某某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含利息),现该款项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咸渭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樊强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