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保字第45号申请人金艳,女。被申请人孟捷,女。申请人金艳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孟捷及丈夫李恒(已故)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蒙xx号)予以查封(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申请人金艳提供担保人张浩所有的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蒙xx号)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申请人金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孟捷及丈夫李恒(已故)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蒙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续行查封期限六个月。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二、对担保人张浩所有的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蒙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申请人金艳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吕素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