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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铁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济南铁箭工程公司与朱坤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铁箭工程公司,朱坤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铁民初字第34号原告:济南铁箭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郭庆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宇,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坤勇,男,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铁箭工程公司与被告朱坤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铁箭工程公司于二○一五年二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铁箭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济南铁箭工程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淑芳审 判 员  刘树学代理审判员  徐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兆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