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仙某某、西安某某某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25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仙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征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3)西证执字第323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1月26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仙某某、西安某某征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其案款150503.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不再请求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案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执字第0125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