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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诉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忠亮、彭清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亮,彭清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诉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刘忠亮。被执行人彭清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制作的(2012)苏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彭清莲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清莲的银行存款9750元(含执行费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975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奇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