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英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英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679号罪犯李英杰,河北省新乐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英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英杰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4月20日至2014年10月22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记过处分1次。有奖惩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英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24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艳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