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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李某,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卫东。一般代理。被告熊某,退休职工。原告李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柴兰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卫东,被告熊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再婚,2012年2月29日协议离婚,离婚后经双方子女劝说复婚。2013年4月16日办理复婚登记。因原被告均系再婚,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也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现已分居生活。原告诉至��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熊某辩称,原被告年岁已大,离婚不光彩,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子女均已成家立业,结婚后原告到被告家中居住。2012年2月29日,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后因双方子女的劝和,于2013年4月16日办理复婚登记。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婚姻破裂的证据,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柴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梅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