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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诉字第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8

案件名称

吴周健与刘德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刘德怡;吴周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诉字第0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周健。委托代理人周炳成,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德怡因与被上诉人吴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0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一审判决书中已要求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又于2015年1月14日向上诉人刘德怡发出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刘德怡已于同月15日签收。现上述规定的期限已届满,上诉人刘德怡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刘德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绍云代理审判员  姜安安代理审判员  王作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姚晨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