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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新焕与杨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675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张翠丽,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黄炳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理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