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法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2015)222张帮盛与宁明军、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蓬法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张帮盛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与宁明军、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请求我院责令被执行人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892808.1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728.0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宁明军以蓬莱市三和南苑小区5号楼101室房产及2个车库抵顶赔偿款,因该小区还未竣工,具体抵顶的价款以小区正式开盘时的价值为准,如不够,剩余的赔偿款宁明军以现金方式找齐。后因剩余赔偿款数额较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剩余赔偿款宁明军以蓬莱市三和南苑小区3号楼2单元401室房产及附属草棚抵顶剩余的赔偿款,该案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纠纷。现上述房产当事人双方已交接完毕,房产过户手续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至此,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帮盛与被��行人宁明军、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