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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766号原告林某某,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文楷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