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586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刘思翼,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胡恋,英山县温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全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思翼、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女儿张某乙。由于婚前仅靠电话沟通,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自2012年起,双方各自在外务工,互不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甲辩称,原被告系亲戚介绍相识后恋爱,恋爱期间感情深厚。××××年××月我们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生育了女儿,直到××××年××月才补办结婚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相互体贴,相互扶持。虽然两人之间有一些小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叫张某乙。××××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1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1月(农历)后,双方联系甚少。原告胡某于2014年11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自愿登记确立婚姻关系,婚姻基础较好。虽然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双方并无较大矛盾冲突。被告亦在庭审中表示愿意与原告和好。只要双方以子女为纽带,增进信任,相互谅解,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感情有和好可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全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思维 来源:百度“”